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3********,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号。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害人袁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歌舞厅”内,因舞伴问题与某某甲发生争执,双方相互厮打,后被人拉开。当晚20时许,袁某某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便与朋友被告人齐某某、薛某某、某某乙离开舞厅。当薛某某、齐某某行至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桥下时,袁某某追上齐某某,朝齐某某身上打一拳,齐某某躲过后,还手将袁某某一拳打倒在地,造成袁某某受伤。经鉴定,袁某某属重伤一级;成伤机制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拳头击打头面部后头部着地所形成)。由第一次(舞厅内)伤害所造成依据不足;符合第二次(民和桥下)伤害所造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疗病志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作案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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