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61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04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4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口处因琐事将孙某某打伤。经鉴定,孙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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