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1********,汉族,初中文化,淮南矿务局潘三矿工人,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小区**区**号楼**室。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3时许,在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新袁庄小区A区**门口,被告人齐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后二人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齐某某致夏某某右耳廓缺损等损伤。2020年1月13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病历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 慧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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