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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故意伤害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67岁,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52********,汉族,初中文化,**钢退休**。出生地鞍山市铁西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六区****之间,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齐某某将高某某手部及足部打伤。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左手第一掌骨骨折、右足第三、四跖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病历、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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