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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故意伤害罪)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年1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骑电动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南侧辅道由东向西逆行,行至青龙桥东侧中信银行门口时,与骑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岳某某相撞,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推搡,在推搡过程中,齐某某踢踹岳某某小腹部位。经鉴定,岳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19年11月5日,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齐某某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岳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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