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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故意杀人案)_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检刑诉〔2017〕2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住淮上区小蚌埠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淮上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0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2日晚19时许,在淮上区小蚌埠镇果园社区南门附近,被告人齐某某骑电动车与被害人齐某甲骑行的电动车发生刮碰,二人发生口角,后被劝开。被告人齐某某骑车回家时,见被害人齐某甲站在东赵村齐少龙所经营小店西侧路边,遂到家中拿一把单刃尖刀,去找齐某甲。二人见面后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齐某某持刀捅向齐某甲左腹部,致其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齐某甲系被单刃刺器刺伤左下腹部致腹主动脉部分离断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作案工具尖刀照片等物证;

被告人齐某某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处警综合单等、被害人齐某甲户籍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齐某乙、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和辩解;

5.毒物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被告人齐某某报警电话录音、指认案发现场、遗弃凶器地点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涛

2017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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