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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4月24日,齐某某因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齐某某在周至县**镇**村“干亲”王某某家,遇到因债务问题前往王某某家寻找王某某的郭某某、解某某、李某、张某某4人,在王某某家门口齐某某与郭某某等人发生争执,齐某某使用工具将郭某某的白色福特蒙迪欧小车车窗、车身多处毁坏。经周至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损失为29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使用工具将他人车辆多处损坏,被损毁价值达298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法院

    检察官:张东龙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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