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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村。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珠峰牌”电动三轮车沿河东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汇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向东左转弯中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孟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孟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等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春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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