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19时51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权县花园乡十字街东30米处,被巡逻民警查获,并到民权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齐某某户籍证明及照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破案报告、车辆信息、被告人;2.证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耿胜男
助理检察员:李红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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