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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7〕24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2017年4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农用三轮车,行驶至本市蒋口乡樊集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齐某某供述与辩解;

2.​ 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3.血样检测报告;

4. 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2017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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