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农用三轮车,行驶至本市蒋口乡樊集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齐某某供述与辩解;
2. 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3.血样检测报告;
4. 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芳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