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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环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与居住地石门县**镇**村**组。2004年2月25日,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本案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左右,被告人齐某某为了开垦林地栽植橙子,在明知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树木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村村民唐某某、杨某某两人用油锯在其自留山“**”山林中采伐樟树及其他林木。经现场勘验,采伐现场遗留樟树伐蔸4个,樟原木5件,其余林木由齐某某雇请唐某某、杨某某等人用电锯裁成30公分长的原木后,齐某某拉回家做柴烧了。经石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齐某某雇人采伐的4株樟树均属国家二级保护树木香樟,立木蓄积3.3514立方米,计材积1.675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证人户籍复印件等书证;3、唐某某、龙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侦查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卫红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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