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8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张店区永和豆浆**店打工,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宿舍。1997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2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放火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路陈洪波旅馆二楼西侧一房间内,盗窃张某某绿色荣耀30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格人民币2035.85元。
2、2020年6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到淄博**广场**宿舍内,盗窃赵某某银色荣耀8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格人民币250元。
3、2020年8月1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天华小区21号楼1单元门口,故意点燃停放在门口处的一辆比德文电动车尾部外卖箱内塑料袋,造成石某某的电动车被完全烧毁,同时引燃了孙某某停放在旁边的一辆车牌号为鲁******的银色2代马自达汽车,造成轿车左侧车身被烧坏。经鉴定,比德文电动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050元;马自达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2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刘海园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石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6.辨认、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飞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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