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6月25日、7月5日,被告人齐某某伙同张某某、刘某某、段某某(该三人已判决)等人在厦门市**地铁站*号线工地盗窃电缆线,后销赃分别获得赃款3970元、5200元、6978元,被告人齐某某从中分得赃款1150元、1000元、1500元,其中7月5日盗窃所得的电缆线214公斤经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8988元。
被告人齐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段某某、刘某某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其中赃物废电缆线214公斤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缴获的赃物废电缆线等物证;2.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被害单位证人吕某某证言;4.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段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7.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结伙盗窃财物,可估财物价值人民币89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容生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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