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路**巷**号。曾于1986年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7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5日因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门**舞厅内,乘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从李某某身穿的上衣兜里内扒窃苹果6plus型手机一部。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财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齐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一份、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齐某某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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