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诉刑诉〔2018〕30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5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镇**村**组**号。2017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3时7分,被告人齐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西路杰拉网咖99号电脑前,将被害人相某某的白色联想ZUK Edge臻享版手机盗走(价值800元),后被告人齐某某通过短信验证码修改被害人相某某帅手机支付宝密码,先后进行多次消费金额达7465.41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相某某帅陈述及报案材料;
(3)、证人赵某某证言;
(4)、书证: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手机截屏、银行交易明细、领条、视频资料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5)、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毅
2018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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