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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2********,汉族,初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6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孔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齐某某及值班律师董丹丹、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孔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1日退回长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齐某某至长垣市**镇**村,将被害人李某甲、董某某经营的**超市收银桌内的5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齐某某至长垣市**镇**村商业街,将被害人李某乙经营的**饭店收银台内的2500元现金及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2695元。

3、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齐某某至滑县**镇**村被害人孔某某的住处,将孔某某卧室床头包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

4、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齐某某至长垣市**镇**村,趁被害人朱某某家中无人之机,进入朱某某家,将堂屋一楼西套间写字桌抽屉内的一条老福祥足金项链(99999)(重14.380克)、一件老福祥JLF足金耳饰(重2.36克)、一件金利福足金耳环(9999)(重6.01克)、一对铂金PT950戒指(重5.9克)、一件梦小镯银手镯(重17.9克)盗走,后将金项链、金耳饰、金耳环以2500元的价格卖掉。经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4364元。

5、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齐某某至封丘县**镇**村,将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娱乐会所的玻璃门砸烂,进入会所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

6、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齐某某至延津县**街,将被害人焦某某经营的**娱乐会所前台及超市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800元盗走。

7、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齐某某至延津县**镇**大道与**大道交叉口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温泉洗浴前台抽屉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

8、2019年11月6日2时许,被告人齐某某至滑县**镇**村,将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温泉会馆收银台内的25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孔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笔录:被盗案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被盗案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娟

检察官助理:姬艳郡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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