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2013年犯抢劫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晚,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和平村和宜酒店,被告人齐某某以购买金首饰为交换条件,约李某某到齐某某的房间。8月16日上午10时许,齐某某以陪同李某某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和平村老庙金店购买金饰,在李某某购买黄金项链过程中,齐某某趁售货员孙某某不备,将另外一条黄金项链装进自己裤子口袋内,被盗黄金项链上有心型图案的坠子,价格2264元。李某某在老庙金店购买了一条价格4637元的黄金项链,齐某某出资了1600元。当天晚上在和宜酒店齐楠所住的房间内,齐某某趁李某某不备,用手将李某某脖子所戴的金项链拽走并逃离现场,该条金项链为二人在老庙金店所购买。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又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电子卷光盘一张。
4、监控光盘一张、讯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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