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8岁,生于200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0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开阳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齐某某独自一人到开阳县**路**号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干锅鹅掌翅”餐馆玻璃门撬坏后,进入室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收银台上一个棕色单肩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及一包盛世香烟盗走后,逃离案发现场。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2020)第46号]文书认定,被盗香烟价值现金人民币100元。

2、2019年12月3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齐某某独自一人来到开阳县**附近,在一家游乐场的门店,齐某某采取晃动玻璃门的方式,将拴门的绳子扯断后,进入室内,在收银台下面柜子里盗窃了现金人民币599元后,逃离案发现场。

3、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齐某某独自一人来到开阳县**附近,在一帆大药房的门口,采取用脚将药店门把手踢断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在未盗得任何财物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同日晚上,被告人齐某某独自一人还窜至开阳县**镇**附近,采用同样的方式将海红土菜馆的门把手踢断进入室内,盗窃9包贵烟(福贵牌)后,逃离案发现场。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2020)第45号]文书认定,被盗的9包福贵香烟价值现金人民币450元。

4、2020年1月1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齐某某独自一人到开阳县**附近,采取用脚将“慧婴宝”门店门把手踢断的方式进入室内,在收银台抽屉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后,逃离案发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齐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2、被害人杨某某,王利,卢欣,孔维菊,邹燕的陈述;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开价认刑字(2020)第45号、第46号]及通知书;5、现场勘查及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38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齐某某曾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具有犯罪前科,具备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平

                            检察官助理:汪显容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