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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莱芜市人,住山东省临朐县**街道南五里**村。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4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分述如下:

1、2020年12月2日晚,齐某某在昌乐县**街道黄埠路口西北角,盗窃张某某电动车电瓶4块,经鉴定价值199元;

2、2020年12月2日晚,齐某某在昌乐县**街道黄埠路口西北角,盗窃姜某某车内大葱500斤,经鉴定价值1500元;

3、2021年1月4日晚,齐某某在昌乐县县府广场东侧,采取用螺丝刀撬车玻璃的手段盗窃吴某某车内现金300元、行车记录仪1部,经鉴定价值681元;

4、2021年1月4日晚,齐某某在昌乐县宝城医院路口,采取用螺丝刀撬车玻璃的手段盗窃刘某车内苹果手机1部、香烟2盒,经鉴定价值1861元;

5、2021年1月4日晚,齐某某在昌乐县宝城医院路口,采取用螺丝刀撬车玻璃的手段盗窃李某车内现金300元、行车记录仪1部、棉被1床、车垫4个,经鉴定价值689元;

6、2021年1月10日晚,齐某某在昌乐县宝城医院路口,采取用螺丝刀撬车玻璃的手段盗窃赵某某车内香烟2盒,经鉴定价值24元;

7、2021年1月10日晚,齐某某在昌乐县宝城医院路口,采取用螺丝刀撬车玻璃的手段盗窃王某某车内卫生纸2包,因型号未确定,未鉴定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破窗器、螺丝刀、普通钳子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牟文英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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