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现住本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4********。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7日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齐某某在高阳县城文化馆东侧自行车配件门市部内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红色“华为”牌honor7X型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85元),并在试出密码后转走、消费该手机微信钱包内人民币4172元。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齐某某到高阳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投案。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齐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立功
2020年8月11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1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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