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齐伟锋,又名齐孬,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6********,汉族,文盲,群众,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12月22日被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3月2日被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伟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伟锋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齐伟锋在开封市尉氏县******组,将被害人刘某甲家院内停放的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720元。

2、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齐伟锋在长葛市****村,将被害人薛某某家院内的一辆黑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510元。

3、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齐伟锋在长葛市******组,将被害人张某甲家院内的一辆棕红色大洋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550元。

4、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齐伟锋在许昌县****组,将被害人马某某家院内的一辆蓝色五星钻豹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710元。

5、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齐伟锋在长葛市****村,将被害人闫某甲家院内停放的一辆白色七星钻豹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13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6、2020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齐伟锋在长葛市******组,将被害人闫某乙家院内停放的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770元。

7、2020年7月3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齐伟锋在长葛市****村,将被害人张某乙家院内停放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000元。

8、2020年8月14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齐伟锋在长葛市****村,将被害人时某某家院内的一辆玫瑰金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850元。

9、2020年8月26日中午,被告人齐伟锋在长葛市****村,将被害人胡某某家院内停放的一辆紫白色相间的五星钻豹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260元。

10、2020年8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齐伟锋在长葛市****村,将被害人唐某某家院内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630元。

11、2020年8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齐伟锋在长葛市******号住宅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住宅门口的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840元。

12、2020年8月28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齐伟锋在长葛市****村,将被害人宋某某家院内停放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450元。

13、2020年8月3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齐伟锋流窜到长葛市****村,将被害人刘某乙家院内的一辆粉红色雅迪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齐伟锋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刘某某、薛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孙某某证言;  

4、视听资料;          

5、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伟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伟锋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伟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齐伟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华领

二0二0年十二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齐伟锋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