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46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时,被告人齐某某系通辽市科尔沁区“**珠宝店“首饰加工员。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工作期间,分20余次盗取店内黄金旧料共计1007.669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9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25191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鑫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十三份、证据目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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