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洪洞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洪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洪洞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洪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洪洞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洪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洪洞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洪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被告人齐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洪洞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洪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齐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小区业主陈****家里装修时,被告人齐某某告知陈某某,装修必须使用小区内沙子和水泥及劳务,不然不让进门,陈某某无奈,只能使用小区内的沙子和水泥及劳务装修房子。
2016年3月份,****小区住户梁某某家装修房子时,打算自己在外购买水泥,被告人齐某某告诉梁某某装修房子只能使用小区内的水泥和劳务,梁某某没办法,只能使用小区内的原料和劳务。
2016年3月份,******小区业主杨某某家里装修时,被告人齐某某和被告人齐某甲告知杨某某、装修必须使用小区内的沙子、水泥及劳务,不然不让进门,杨某某无奈,只好使用小区内的沙子、水泥及劳务装修房子。
2016年5月份,****小区业主李某某家装修时,被告人齐某某告知李某某,装修必须使用小区内的沙子、水泥,李某某也听他人说装修必须使用小区内的沙子、水泥,无奈只能使用齐某某的沙子、水泥及劳务。
2016年9月份,****业主郭某某家装修时,打算使用该小区外的原料,被告人齐某某告诉说,在外面买沙子水泥也要给他钱,不然不能进小区,郭某某无奈,只好购买齐某某的沙子、水泥。
2016年12月份,该小区住户李某甲自己雇的工人,在往家中搬家具时,被告人王某某挡住不让用电梯,工人走后,李某甲以每件家具10元的价格雇了王某某的劳务。
2016年9月份,该小区的住户侯某某、周某某夫妇在小区内装潢自己房屋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无故与侯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并要求工人停工,在侯某某夫妇明确表示要去外边购买沙子、水泥后,被告人王某某胁迫该夫妇二人只能购买小区内的水泥、沙子,自己在小区外买的沙子、水泥进不了小区,因迫于王某某的压力,只能使用王某某家的沙和水泥。
2016年6月份,小区住户梁某某在进行房屋装潢时,被告人王某某强迫其使用小区劳务,住户无奈使用了王某某指定的劳务。
2016年3月份,小区住户郭某某在家装修房子时,被告人齐某甲说,沙子、水泥和劳务人员必须用小区的,住户郭某某无奈使用了小区沙、水泥和劳务。
2015年10月份,小区住户郭某某装修房子时,给被告人齐某甲说自己在外边购买装修用的沙和水泥,被告人齐某甲说不行,必须用小区的水泥、沙和劳务工,住户郭某某最终使用了小区的沙、水泥和劳务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齐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生龙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被告人齐某甲现住洪洞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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