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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案、谢某某等人协助组织卖淫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92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巷**号。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镇**村**组。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鱼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村**组。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乡**村**组**号。2019年3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19年3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街**组**号。2019年3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2019年3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19年3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宁强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李某甲、吴某某、鱼某某、谢某某、贾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焦某某、董某某、王某甲、史某某、王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齐某某、李某甲等人以在本市**路**2005室及2008室成立“高新**”为由的幌子,提前预定好的**酒店六个房间组织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该组织成立营销部、技师部、服务部三个部门,营销部雇佣史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负责客源,服务部雇佣吴某某、贾某甲、刘某甲接送小姐及客人并收取嫖资,技师部雇佣谢某某、李某乙、王某乙、焦某某(又名“孟某某”)等人负责招募卖淫女,共招募卖淫女卫某某、苏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田某某等人为客人提供性服务。2018年12月19日,民警在检查时将吴某某、贾某甲、李某乙、谢某某抓获。2019年1月9日将齐某某抓获,同年1月10日将李某甲抓获,3月1日将刘某甲抓获,3月5日将王某乙、王某甲、史某某抓获,3月6日将焦某某、董某某抓获。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齐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未央区**路与**路某甲酒店、某乙酒店、某丙酒店组织卖淫活动,从中抽取提成。先后雇佣吴某某、鱼某某担任店长,贾某甲、刘某甲负责接待,李某甲负责收取嫖资,招募卖淫女董某某、王某某、门某某、何某某、贾某某、马某某等人为客人提供性服务。2019年1月10日,鱼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卫某某、苏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田某某、董某某、王某某、门某某、何某某、贾某某、马某某、刘某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李某甲、吴某某、鱼某某、谢某某、贾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焦某某、董某某、王某甲、史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李某甲、吴某某、鱼某某组织他人卖淫,谢某某、贾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焦某某、董某某、王某甲、史某某、王某乙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齐某某、李某甲、吴某某、鱼某某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对谢某某、贾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焦某某、董某某、王某甲、史某某、王某乙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19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齐某某、李某甲、吴某某、鱼某某、谢某某、贾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焦某某、董某某、王某甲、史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十六册,光盘十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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