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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组织卖淫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现住本村,无前科。2018年3月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我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0日被安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齐某某到安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被告人齐某某将**洗浴中心四楼外包给“二片”(身份不明)进行卖淫活动。在被告人齐某某安排下,各楼层主管张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对洗浴中心顾客推送卖淫服务,将要嫖娼的顾客由王某乙(已判刑)领到四楼,交给四楼负责分配卖淫女并记账的孔某某(已判刑)进行卖淫活动。卖淫嫖娼收入由洗浴中心财务人员董某某(已判刑)负责管理并给卖淫女发放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霞

2019年9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和审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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