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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虚假诉讼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镇**村**屯**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2日,被害人李某某为偿还信用卡到期债务向被告人齐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齐某某实际支付给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0.9万元,并要求被害人李某某出具一张人民币5万元的借条和收条,次日被告人齐某某以第一次签订借条不规范为由又让被害人李某某签署一张人民币5万元借条和收条并称已将第一次所签订借条销毁。2016年12月25日在被害人李某某偿还人民币0.9万元后,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齐某某使用被害人李某某先后两次出具的共计人民币10万元的两张欠条将被害人李某某起诉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某偿还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出具(2017)黑060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某支付齐某某欠款人民币5万元。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齐某某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4月10日申请撤回执行,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出具(2017)黑0603执186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经侦查,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齐某某到大庆市东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齐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情况说明、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3民初1165号民事卷宗、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3执1865号执行卷宗、谅解书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获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晶凤

检察官:徐  超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

2. 全部卷宗材料及证据材料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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