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9********,汉族,大专文化,临泉县**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员工、临泉**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号**庄。被告人齐某某曾因犯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9月8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2月7日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齐某某找到张某甲(另案处理)让其帮忙虚开布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后张某甲通过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的交易下,以南昌**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给齐某某实际控制的临泉**服饰有限公司虚开七张布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七张发票显示是在2018年11月27日开票,每张的票面金额是98146.55元,税额是15703.45元,价税合计:113850元,七张票面金额合计:687025.85元,税额合计:109924.15元,价税合计:796950元。齐某某拿到该七张票后到临泉县国税局用以抵扣自己公司的进项税。
2019年12月6日,齐某某到临泉县国税局补交税款及滞纳金82657.89元,其中一张发票为作废发票。
被告人齐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齐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齐某某退出涉案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