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齐某某对被害人聂某某谎称自己承包了南江县**乡**村**桥至**社区2.4公里的消防通道工程,并声称将该工程交给聂某某做。2017年4月11日,齐某某与聂某某签订了《居间协议》,骗取聂某某3万元工程保证金。2017年4月14日,聂某某进场施工,同年7月18日施工结束。聂某某向南江县**乡**村村委和**乡人民政府结算工程款,村、乡均称由于该工程没有立项批复,没有实施该工程。聂某某向齐某某索要工程款,齐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聂某某遂向警方报案。
2017年10月,被害人何某某通过张某某引见认识被告人齐某某。齐某某谎称手里有**镇**工程,问何某某是否愿意做,何表示同意。之后,齐某某以收取投标费为由骗取何某某12万元。 2017年10月,何某某某进场施工, 2018年1月,何某某做完工人临时住宿、办公用房及“三通一平”工程。何某某向齐某某索要工程款和道路施工图纸,齐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何某某多方了解,该工程与齐某某没有任何关系,遂向警方报案。
2017年10月,被害人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齐某某。齐某某对杨某某谎称**镇**村有6.2公里道路硬化工程已经立项,问杨是否愿意做。杨某某看了齐某某提供的该工程相关文件复印件和实地查看后,表示愿意做该工程。之后,齐某某以工程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杨某某30万元。2018年1月份,杨某某所带的施工队正式进场施工,2018年5月,因该工程没有立项批复,被南江镇纪委勒令停建。杨某某发现被骗,遂向警方报案。
2018年3月,被告人齐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谎称南江县**局有水利维修工程叫杨某某参加投标。杨某某听信齐某某的说辞,按照其齐某某的要求,以本人及女婿林某某、聘请的技术员肖某某之名交给齐某某报名费各2万元。齐某某以“南江县**局项目领导小组”之名骗取杨某某共计6万元。经查,“南江县**局项目领导小组”系捏造 。
2018年4月,被告人齐某某对被害人鲜某某谎称将南江县**局**养老院的工程交给鲜某某做,鲜某某表示同意。齐某某又谎称该工程由何某某施工,何某某因资金问题不能继续。之后,齐某某以结算何某某先期工程款让何某某退场为由,骗取鲜某某30万元;以活动领导关系为由,骗取鲜某某5万元。鲜某某多次催问齐某某进场施工事宜,齐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鲜某某多方解,发现受骗后,遂向警方报案。
2018年6月,被害人白某某通过张某某认识被告人齐某某。齐某某对急于寻找工程的白某某谎称,其表舅刘某某在汉中市**区**巷片区有棚户区改造工程,只要缴纳80万元保证金就可以做。2018年7月初,齐某某谎称工程马上要开工,以收取保证金名义骗取白某某50万元。白某某向刘某某核实后发现被骗,遂向警方报案。
2018年11月,被害人李某某表弟谢某某因聚众斗殴被判刑,被告人齐某某谎称有关系能把谢某某保出来,向李某某提出需要6万元活动费用。2018年11月30日,李某某将6万元现金交给齐某某。之后,齐某某又谎称法官需要改档案,索要3万元,谢某父母同意事成后支付。之后,李某某发现被骗,遂向警方报案。
2018年10月,被告人齐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谎称与四川省**局老总非常熟悉,能将**旅游环线**乡至**段的洞渣加工砂石工程交给陈某某、黄某某做,两人表示同意。齐某某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陈某某、黄某某各5万元。陈某某、黄某某多方调查后发现被骗,遂向警方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吴某某、蔡某某、岳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聂某某、杨某某、白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自立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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