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住大庆市肇源县**镇**街**委**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通过在大庆百湖网上收集求购物品人的通讯方式,得知被害人预留的手机号和微信号后,用其昵称“青某某”(微信号gugul****)和微信昵称“硬某某”(微信号ww****)的微信联系被害人,得知被害人求购的物品后,齐某某谎称有被害人所需的物品。为了让被害人相信其有发货能力,齐某某在网络上下载被害人所需的物品照片,并将照片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被害人同意后,齐某某要求先行支付货款再发货,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和发红包形式付给齐某某货款后,齐某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或者不再回复,电话拒接的方式骗取李某某等27名被害人人民币11725元,此款被其用于个人花销。到案后,齐某某家属向侦查机关退款人民币6770元,由侦查机关退还给部分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齐某某于2020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深圳市龙华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牌A1865型手机一部;
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庆)公(刑技)鉴(电)字[2020]95号;
6.电子数据:优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大庆市大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广文
检察官助理:谭慧仙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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