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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200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齐某某在一微信群里发布了出售口罩和额温枪的虚假信息,后被害人王某某和田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分别向齐某某转账3450元和28800元购买口罩和额温枪,被告人齐某某收到款项后,谎称已经发货或者编造被政府查扣等理由骗取对方的信任,在田某某迟迟收不到货,要求退款否则将会报警的情况下,被告人齐某某退还给田某某14500元,后将其拉黑,将手机卡丢弃,被告人齐某某将诈骗的钱(17750元)用于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退赔了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笔录、扣押文件清单等物证;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立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李  挺

2020年8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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