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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号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小区**-**-**。2015年5月22日,因故意伤害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5年11月16日,因故意伤害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齐某某使用伪造的协议出售高新区水榭花都小区车位50余个,获利500余万元,赃款均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到案证明、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车位转让协议、银行流水及转账凭证、收条收据、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明材料、情况说明;2.证人高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卞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立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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