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7********,汉族,营口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1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谷某某结识被告人齐某某,后被告人齐某某以能够购办理汽车牌照靓号为由在辽阳市白塔区多次收取谷某某136000元人民币,至今未办成此事,在谷某某追要下返还36000元人民币后与谷某某失去联系,现谷某某被骗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被害人谷某某陈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某某
詹某某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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