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昂检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霸州市**乡**村(户籍所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镇**村**组)。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昂昂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昂昂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侦查,被告人齐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霸州市抓获归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齐某某在昂昂溪区紫竹林铁锅炖饭店内,用假土地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奚某甲(男,58岁)人民币4.56万元,并于2015年3月外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村委会证明、借据、假土地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
2.证人王某某、许某某、范某某、杜某某、奚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奚某甲的陈述;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庆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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