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与赵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7月24日间,被告人齐某某隐瞒其无偿还能力的真相,谎称妻儿就医需要钱款、做生意需要资金等理由向赵某某借款,赵某某信以为真,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新昌八栋街综合楼等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人齐某某人民币61,570元,均被被告人齐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破案经过;
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证人马某某证言
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颖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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