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嘉峪关**规划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谎称其有能力为寇某某的配偶解决嘉峪关市城投公司工作、为张某甲解决嘉峪关市水投集团工作,以收取“办事费”为由,先后诈骗寇某某人民币5万元,诈骗张某甲人民币34984元。
综上,被告人齐某某诈骗作案2起,诈骗金额共计84984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齐某某到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抓获经过、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寇某某、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淑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869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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