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6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齐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因买东西认识,后自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齐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被害人程某某办理孩子就读昆明市西山区**中学为由,虚构以找关系、送礼、管理费、服装费、住宿费、好处费等名义,多次收取被害人程某某两条翡翠牌香烟、现金及转账共计人民币23940元,均被其个人挥霍。后被害人程某某迟迟未收到入学通知书,发现自己被骗后,向齐某某索要钱款,被告人齐某某迫于压力承诺于2019年10月25日一次性还清,但到期后齐某某仍然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程云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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