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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诈骗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住辽宁省桓仁县**四期**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7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齐某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被害人梁某某,以名为“盼盼”女子的身份与梁某某谈恋爱,并虚构父亲生病、奶奶去世等事实诈骗被害人梁某某9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并已实际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英杰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辽宁省桓仁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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