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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齐某某(绰号“疯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09年11月1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4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7月6日因吸毒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9年9月16日因吸毒、提供毒品被沂南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9年9月24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齐某某收到高某微信转账的1000元人民币后,从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约0.6克冰毒,从中抠出约0.1克冰毒后,将0.5克冰毒交给高某,并和高某共同在高建家中将该0.5克冰毒吸食;

2、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齐某某收到薛某微信转账的500元人民币后,从曹某某处购买约0.3克冰毒,从中扣出约0.1克冰毒后,将0.2克冰毒交给薛某,并和薛某共同在沂南县**路麗枫酒店将该0.2克冰毒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两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蕾

张晓艳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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