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刑一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39岁,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142401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西省晋中市**区**村**街**号人,无业,现住孝义市**处**楼**单元**层。2016年12月21日,因吸毒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7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6月27日,因吸毒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对被告人齐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于2019年7月3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分11次向杨某某贩卖冰毒13袋,共计约9.1克;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分25次向杨某某贩卖冰毒28袋,约28克;
2019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向高某某贩卖冰毒3次约1.5克;
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齐某某向田某某贩卖冰毒2次约1克;
2019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向丁某某贩卖冰毒2次约1.7克;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向任某某贩卖冰毒3次约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
2、 证人杨某某、高某某、苏某某、丁某某、皮某某、田
某某、任某某等的证言;
3、 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调查表、
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等书证;
4、 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2019年12月2日
附:
1. 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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