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10时许,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接特情举报:沧州市运河区某某酒店8219室有人持有、吸食毒品。侦查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赶往沧州市运河区某某酒店8219室,现场抓获涉毒人员齐某某、王某某,并从齐某某驾驶的黑色迈腾轿车后备箱中搜查出疑似冰毒物品共六小包,经称重:六袋疑似冰毒物品共计45.04克。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案六袋疑似冰毒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经查,在被告人齐某某汽车后备箱中搜查出的甲基苯丙胺,为2018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齐某某和尹某某(上网追逃)、“大娜”(未能核实真实身份)驾车去到黄骅市,在卢某某(上网追逃)处花25000元购买所得,其目的是为了贩卖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甲基苯丙胺45.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付媛媛
附: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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