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兰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从2017年12月底开始在兰考县城关镇大会场东段经营牛羊肉店,店名:埽街鲜牛羊肉,法人陈青,齐某某的妻子,实际经营人陈某某和齐某某,主要是经营牛肉,山羊肉。店里的牛羊肉一部分是送货人送的,一部分是齐某某购买活的牛羊后让阿訇宰杀的,店里销售的羊肉多半没有经过检疫。2019年11月27日早上,刘某某在齐某某经营的牛羊肉店里买了280元的牛肉和190元的羊肉(羊肉是36元每斤),提供给兰考县金元茂商场二楼三毛超市内程美丽经营的丰源肉店,当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丰源肉店内的部分羊肉提取抽检,检测出齐某某供应给丰原肉店的羊肉里含有克伦特罗(瘦肉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与侦破报告、户籍信息表、等;2.证人吕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5.现场笔录;6.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销售的羊肉中含有违法添加物克伦特罗(瘦肉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齐某某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周瑞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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