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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387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7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街**-*-***。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听取被告人齐某某的意见,其表示同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齐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被害人宋某某住宅,假冒业主身份欺骗锁匠打开门锁,非法进入该房屋,并滞留至2019年9月14日晚宋某某返回。

经宋某某报警,齐某某在现场被处警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齐某某未经其同意,私自进入其住宅的事实。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拍摄的证件照片证实,被告人齐某某谎称系**路**弄**号**室业主,钥匙丢失,欺骗开锁公司锁匠打开该室门锁的经过。

3、被害人宋某某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实,宋某某与齐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了处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实,**路**弄**号**室权利人为宋某某。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齐某某到案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警情详情》证实,被害人宋某某与被告人齐某某婚姻期间曾因家庭矛盾多次报警,离婚后齐某某又多次上门纠缠引发矛盾致报警。

6、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处、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三至四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勇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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