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现住甘肃省华池县**楼**单元**室。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齐某某无爆破资质在华池县**镇**村山根底**沟石料场爆破石头,被华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查获黑色颗粒状物质一袋半(尼龙编织袋),经称重该物质净含量47.55千克。华池县公安局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疑似黑火药状黑色颗粒进行鉴定,根据公安部证鉴字【2020】1019号鉴定文书,该物质含有硝酸钾(KN03)、硫磺(S)和木炭(C),以及钠(Na)、氮(N)、氧(0)元素颗;根据公安部证鉴字【2020】1020号鉴定文书,该物质是黑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黑火药47.55千克;斩口锤、手电钻、细探杆、螺旋状短钻杆、螺旋状长钻杆、粗探杆各一个。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台秤检验证书、政治面貌便函、户籍证明、供石料安全协议、现场检测报告书、归案情况说明;
3、证人苏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齐某某供述;
5、委托便函、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书等;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黑火药笔录、提取附件笔录、过秤记录、称重记录、取样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振梅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查获的47.55千克爆炸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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