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12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72********,汉族,大学文化,系陕西***担保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栋**门**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齐某某于2011年,与王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2单元20105--20106租用场地,于2011年12月成立陕西***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自己任法定代表人;随后又成立西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为实际控制人。公司成立后,雇佣业务员,以咸阳**陶瓷有限公司、西安**商贸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陕西***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方,以月利息12%-20%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等手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大肆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6年初,因无法继续兑付被参与集资群众报案,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齐某某被合肥警方抓获。现经鉴定,被告人齐某某自2012年至2016年,共吸收39名群众资金9691000元,未归还本金合计87686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公司注册资料、借款(担保)合同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无融资许可资格、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资金后用于所宣传的规模明显严重不成比例,且隐匿账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