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齐某某,又名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1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小区**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2月1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河北****有限公司在辛集设立办事处,被告人齐某某系辛集办事处负责人。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齐某某通过与集资人签订《借款合同》,许以高额利息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为河北****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到案发吸收存款涉及18人383万元,返还利息556781元,造成损失3273219元。2020年2月10日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在逃信息、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收据、宣传材料、名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黄某某、吴某某、申某某、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娜
检察官助理:董会巧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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