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6********,汉族,大学本科,原仙桃市**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路**号**栋**单元**室。曾因吸毒,2019年11月被仙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2020年6月2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7月1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28 日21 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齐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5片(俗称“麻果”,净重13.38克)、甲基苯丙胺2 块(俗称“冰毒”,净重1.51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毒品称量、提取检材记录;3.(黄)公(司)鉴字【2020】0462号检验报告;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彩虹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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