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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19196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梅河口市******组,住黑龙江省虎林**农场**队。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末,被告人齐某某趁河沟未结冰之际,先后在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场**作业站东侧的沟里、**作业站离晒场2公里的桥下干渠中,下地笼网狩猎蛤蟆。2019年12月2日,齐某某驾驶号牌为黑G2***5的白色东风牌皮卡汽车到之前下地笼网的地方查看情况。2019年12月3日,齐某某驾驶东风牌皮卡汽车拉着冰镩、锹,到**农场**作业站、**作业站起地笼网,将狩猎捕获的蛤蟆用车拉回家中。2019年12月3日15时许,齐某某被**农场林管站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联合巡查时查获。经检斤,齐某某狩猎蛤蟆4195只,重66.1斤。经鉴定,送检疑似林蛙为无尾目蛙科黑龙江林蛙。

经侦查,被告人齐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锹2把、冰镩1根、地笼网1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侦破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通告说明、国家林业局令、说明、现场指认照片、证言等;

3.证人潘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出具的现场抽样笔录、检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娜娜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虎林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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