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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7********,汉族,初中毕业,因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尉氏县公安局民警在尉氏县邢庄乡蜜蜂赵村光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东50米处,发现被告人齐某某在其家门前菜地非法种植罂粟922株。经鉴定,被告人齐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齐某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情况;2.证人明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4.鉴定报告书证明被告人齐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非法种植罂粟922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书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凤闯

检察官:马林建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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