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5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镇**村**庄。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上旬,被告人齐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种植罂粟的情况下,仍然在新郑市褚庄路维也纳小镇6号楼1单元10室阳台前的菜地,非法种植罂粟1065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坤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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