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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7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满洲里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同上。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齐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资质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微信号“qy****”)为媒介销售俄罗斯外烟给其“下线”胡某某(微信号“xiaoyuer6****”),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6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烟草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证人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为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志强

检察官助理:金敏川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内蒙古满洲里市**街**路**小区**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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